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试行)
2018-03-21 23:04:32   来源:教务处

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现依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实习,是指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组织学生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四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学生实习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实习领导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处及各系部负责人,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安排学生的实习活动。

第五条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制定实习总体规划;

(二)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价各系部各专业的实习活动。

第六条  学生处是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日常行为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指导和督促系部搞好实习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及安全教育,落实安全责任;

(二)督促系部做好学费收缴、学籍注册、毕业信息采集等工作。

第七条  各系部成立实习工作组,由系部主任任组长,成员包括系部副主任、各教研室组长、专业带头人、班主任(辅导员)等。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本系部各专业实习大纲、实习计划或方案,报教务处审批后实施;

(二)联系实习单位,建立校企合作关系,签订实习协议书,安排落实学生实习单位及岗位等;

(三)实习前,对学生进行动员和培训,明确实习目的、任务、岗位职责和考核办法,进行安全知识、实习单位规章制度等教育,防止各种意外事故发生;

(四)选派、指导、监督和考核实习指导教师;

(五)实习中,定期或不定期对实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学校、学生及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

(六)实习结束,做好总结归档工作,并及时向教务处报送相关材料;

(七)统筹考虑实习与职业资格证考取、就业安置等工作,保证实习期间其他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八条  各系部选派的实习指导教师,具体组织和实施学生实习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 协同系部联系实习单位,安排好实习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办理各种交接手续;

(二)密切保持与实习生的联络沟通,认真听取实习情况汇报,关心实习生的工作和生活,维护实习生的权益;对于集中实习学生,指导教师要驻扎蹲点;对于分散实习学生,指导教师要通过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保持经常性的联系;

(三)积极主动同实习单位联络沟通,会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共同指导并督促实习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做好实习考核工作;

(四)协调和解决职责范围内相关问题,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向学校汇报;

(五)负责实习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统计、汇总和上报;

(六)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实习单位及担任指导教师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是学生实习期间的直接管理者,其工作职责是:

(一)落实校企双方共同制订的实习计划,与学校共同确定实习生的实习岗位、实习内容、考核标准等,安排好实习生的生活。

(二)为实习生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岗位技能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培训,指导实习生按照工作规程和标准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同时要根据学生实际工作状况给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购买实习责任保险。

(三)实习单位指导教师须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活情况,会同学校指导教师,共同指导并督促实习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做好实习考核工作;

(四)对实习生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及时向本单位和学校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实习单位应尽量为学校专业指导教师安排顶岗实习的岗位,使其既是实习的指导者,又是实习的参与者。

第十条  学生是实习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学习实习管理规定,明确实习目的,端正实习态度;

(二)按规定时间到实习单位进行实习,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

(三)服从领导,听从分配,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四)按照实习计划、工作任务和岗位特点,安排好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积极请教指导教师,解决实习过程中的问题,努力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

(五)认真做好实习工作记录,积极完成实习报告撰写等各项实习任务;

(六)个人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须及时将《学生实习联系函回执》交与指导教师,并与校内指导教师保持经常联系。

(七)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遵守安全管理规定,注意做好防火、防盗、防抢、防意外伤害等工作,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对因不遵守安全制度造成的事故,实习学生本人要负全责;对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的,须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各系部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各系部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其中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各专业已签订协议的校企合作单位,实习时应优先安排。

第十二条  各系部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第十三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数的20%

第十四条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各系部统一安排实习单位,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顶岗实习采取系部整体安排实习单位为主、学生自主联系为辅的方式。自主实习的学生,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属系部同意,可以自行选择实习单位。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所在系部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指导。

第十五条  学生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其中认知实习一般安排在第二学期,进行2-3次;跟岗实习一般安排在第四学期,为期1-2周;顶岗实习一般安排在第三学年,为期半年或一年。

学校支持鼓励各系部和实习单位共同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六条  各系部应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方案、实习学生安全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并对实习工作进行全程监管。学校要创造条件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跟岗、顶岗实习前,系部、实习单位和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未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应同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并于实习前提交所属系部。

学生参加认识实习,按一般校外活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实习协议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七)实习考核方式;

(八)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二十条  各系部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顶岗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各系部应监督实习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特殊岗位除外),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二十二条  各系部应会同实习单位,参考与顶岗实习学生相同的岗位的报酬标准以及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其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二十三条  各系部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系部,由教务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报送学校,依照规定给予处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究。

对违反以上规定和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各系部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系部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系部给予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六条  学生跟岗、顶岗实习时,系部要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的考核内容、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跟岗、顶岗实习(主要是顶岗实习)期间接受学校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的双重指导,由校企双方指导教师共同考核。

学校指导教师根据学生顶岗实习过程检查和实习报告批改,填写《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学校指导教师用)》,对学生给予考核鉴定,并加盖系部公章。

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习表现,填写《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用)》对学生进行考核鉴定,并加盖单位公章。其鉴定成绩具有一票否决效力,即如果该成绩为不及格,则学生顶岗实习成绩直接以不及格论处,不再进行成绩总评。

第二十八条  学生顶岗实习综合成绩由两部分构成,其中学校指导教师的考核占50%,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的考核占50%。学生实习综合成绩实行等级制,分别为优秀(85100分)、良好(7084分)、中等(6069分)、不及格(059分)四等。

第二十九条  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记入学生本人学业成绩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三十条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跟岗和顶岗实习者,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经系部和教务处批准,可延期参加实习,实习合格后方能获得毕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  各系部应做好学生实习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并按要求报送教务处备案。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计划;(2)实习协议书;(3)实习日志;(4)学生实习报告;(5)学生实习考核结果;(6)实习检查记录;(7)实习总结。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二条  各系部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切实加强实习安全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实习上岗前,应对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的培训和考核。未经过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三条  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学校学费中列支。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学生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实习相关规定与此不吻合者,以此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顶岗实习三方协议(样稿)

附件2:学生自主实习申请表

附件3: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实习联系函及回执

附件4:学生顶岗实习任务书

附件5:学生顶岗实习学校指导教师指导记录表

附件6: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学校指导教师用)

附件7: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用)

附件8:学生顶岗实习检查情况记录表

附件9:学生顶岗实习安排汇总表

附件10:学生顶岗实习成绩统计表

附件11:学生顶岗实习周志

附件12: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顶岗实习报告格式及要求

附件13: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实习鉴定表

 

2016年11月

上一篇:学生成绩考核与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下一篇:校内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 2017 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晋ICP备07005294号 | 晋公网安备 14080202000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