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师专教材管理规定
2018-03-21 23:25:08   来源:教务处

 

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教材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培养人才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保证师生使用高质量和高水平的教材,切实加强教材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和《高等学校教材工作规程(试行)》(教材图字〔1988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教材是体现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的知识载体,是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教材工作是教学秩序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教材工作主要包括教材建设、教材选用、教材供应、教材评价等内容。

第四条 教材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证优秀教材进课堂,杜绝质量低劣的教材,及时、足量地满足教学工作对教材的需求。

第五条 建立完善的教材建设与选用审批制度。教务处作为学校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教材工作的管理,成立教材建设委员会,组织教学系(部)对教材工作进行研究、规划、建设和审议,配合教学单位搞好教材工作。

第六条 教材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委员由教务处分管教材工作副处长、各系(部)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二章 教材建设

第七条 教材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紧密结合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形势,结合学校学科优势和学校重点建设课程,积极扶持自编教材正式出版。

第八条 自编教材的建设重点分五个方面:

1、属我校教学急需但国家目前尚无规划的教材;

2、属我校优势学科及校级重点建设课程;

3、属专业主干课程的配套辅助教材,如教学指导书、实验(实习)指导书等,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4、配合文字教材的CAI课件制作。

第九条 教材编写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1、教材应具有思想性、科学性、启发性、先进性和适用性。

2、坚持高质量、有特色、重效益的原则。

3、提倡精益求精,反对粗制滥造。

4、要对学生负责,对学校负责,对社会负责。

5、宁缺毋滥,严禁编写低水平重复教材和质量低劣的教材。

第三章 讲义编印与使用

第十条 讲义是高等院校内部教学所用的、教师自编的、未经正式出版发行的、自行印制的、短期使用的课程教学讲稿。它具有内容更新快、编审与印刷周期短、能及时满足教学需求、适应教学改革需要和提高教学质量等特点。讲义也是向正式出版教材过渡的重要基础。因此,讲义的编印与使用,也是高校教材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根据我校学科专业建设状况以及师资队伍整体水平,为保证教学质量,学校原则上不提倡自编讲义。

第十二条 有下列特殊情况,可由教研室提出书面申请,教学系(部)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审核决定。

1、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国内外尚无合适的正式出版教材。

2、现有教材知识陈旧,体例不科学或存在诸多问题,不符合教学要求,且无新教材问世。

3、自编讲义的内容和水平能体现我校的专业特色和学科优势。

第十三条 学校批准建设的讲义,应编制编写任务书,明确主编人、参编人和审稿人,明确完成期限。讲义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

第十四条 讲义编写的依据是本专业的培养方案(或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并注重质量和特色;编写讲义的字数以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本课程的学时数乘以3000字为宜。

第十五条 讲义编写完成后,主编须持教研室主任、系主任、同行专家的书面意见和打印的讲义稿,送交教务处。

第十六条 教务处组织教材建设委员对讲义稿进行审查,通过后交付印刷。印制后的成品。原则上每次印刷的讲义只供一届学生使用。印制好的讲义由教务处组织验收,质量符合要求后以工本费发售给学生使用。

第四章 教材选用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材选用审批制度,加强对教材选用工作的管理。

第十八条 各教学系(部)应根据培养方案(或教学计划)的安排,根据教务处提供的教材征订目录和新教材出版信息,由教研室集体讨论,充分听取授课教师的意见,提出选用教材计划,由教研室主任签字同意、系(部)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九条 各教学系(部)在教材选用时,应为学生选用最优秀的教材,要把精品教材作为教材选用的主要目标,确保高质量教材进课堂,以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学校所开设的必修课程,均应优先选用列为国家级重点教材或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材奖的教材,例如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 十一五国家重点教材。如果所开课程没有此类教材,可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或省部级规划教材。

第二十条 如果所开课程需选用我校教师自编或与外院校合作编写的教材,需由授课教师于教材征订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教研室主任写出书面意见,系(部)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经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 教材供应

第二十一条 全校教材供应工作由教务处承办。主要工作包括:组织征订、组织采购、教材验收、教材发放、库存管理、积压教材的调剂与处理、课前教材到位率统计等。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禁止任何教学单位、授课教师和其他人员向学生私自推销教材。

第二十三条 教材征订

1、各系(部)的教材征订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各系(部)要根据学校提供的教材征订目录和教材出版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填写并报送教材征订计划表,要求逐项填写清楚、准确、无误、无漏;教务处汇总全校的教材征订计划表,及时采购教材并按时发放给学生。

2、思政、大学英语、公共计算机基础等全枃性的公共课教材由开课单位选用;各教学系开设的公共课教材由学生所在系在征求开课单位和授课教师的基础上选用。

3、每年新生人数超过招生计划造成教材短缺时,由各教学系(部)向教务处提供所缺书目及数量,由教务处办理教材补订事宜。

4、已预订的教材,不得随意变动。如因课程异动等原因需更换教材,应经教务处审批后向教材供应商联系退换事宜。

5、坚持谁征订谁选用的原则。如未经批准,擅自变动教学计划造成教材积压,应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经济损失。

6、教材征订原则上一次只征订一学年的教材,但成套的专业教材可一次性征订。

第二十四条 教材保管:教材到货后,教材保管员应按照征订计划表认真进行核对和审验,防止出现数量和质量问题;教材入库后由专人负责保管,防止教材出现霉烂、虫蛀、鼠咬等情形,杜绝失火、失盗等事故;为了减少经济损失,对于每次发放剩余教材,视情况积极参与清退给教材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 教材发放

1、学生应以班为单位,在开课前两天到教务处教材库领取假期入库教材。开学后无特殊情况,学生不得在上课时间领取教材。

2、教师用书由教学秘书到教材库统一领取。如教材版本和授课教师没有变化,三年内不予重复发放教师用书。

第二十六条 教材款

1、新生入学时,需向学校财务处预交教材费,教务处凭交款凭证发放教材。为保证教材及时供应,教材款必须专款专用。书款不足时,教务处应及时通知有关班级补交书款,不补交不给予预订教材。教材款在学生毕业时统一结算。

2、负责学生教材款的班干部,要妥善保存所在班级的教材发放记录,以作为书款结算的凭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十八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的《运城学院师范分院教材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01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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