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培训费中师资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为解决干部培训工作中师资费不足问题,参照《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培训费中师资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行〔2018〕49号),自2018年 5月1日起,将《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运财行〔2014〕12号)规定的讲课费标准等事项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将分项定额中的“场地、讲课及其他费用”调整为“场地及其他费用”。
二、将“讲课费”改为“师资费”。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三、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伙食费按照市直机关培训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四、因师资费标准调整增加的培训费支出,由各单位通过预算安排的培训费或相关专项经费解决。
运城市财政局
中共运城市委组织部
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