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师专学生成绩考核及管理办法
2018-03-21 23:14:39   来源:教务处

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成绩考核及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成绩考核及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水平和人才质量的稳步提高,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考核目的、范围和方式

1考核目的: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依据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客观地检查与评价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及运用与创新能力。

2.考核范围: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通识教育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教师教育课、教育见实习和教学基本功等)都属考核范围。

3.考核方式:学业成绩的考核方式为考试和考查。

考试一般采用笔试,也可采用口试、现场表演或实践操作等方式。考查一般采用检查作业、检查笔记、撰写论文、做实验等方式。

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个别学科也可采用等级制。

学生成绩均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两部分构成,其中平时成绩一般占30%,期末成绩一般占70%。个别科目可根据自身特点,由系部作出统一规定,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执行。学生平时成绩主要依据上课考勤、课堂提问和作业完成情况等。

第二章  考试命题

1考试命题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重点考核学生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创造性的思维能力。

2考试命题要结合专业及学科特点,设置多样化的题型,既要有考核基本知识掌握程度的客观题,又要有衡量学生运用相关理论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主观题,以使试题结构合理规范。同时要考虑到多数学生的实际水平,试题的难易程度要适当,分量适中。

3考试试题总分值为100分,各题分值要分布合理,并标明分值。

4期末考试命题时要求有AB两套难易程度基本相当的试题,并附有详细的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要求有明确的采分点)。不得直接使用近三年已在期末考试中用过的试题。

5同一份试题中不得有重复内容;AB两套试题的重复率不得超过30%,且与前两次试题的重复率不得超过50%

6开卷考试的试题应当反映学生发现、分析、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和创新能力,不能让学生直接抄录答案。

7考试试题要求使用统一规定的格式模版。

第三章  试题印制与保管

1命题教师在命题完成后,应填写《考试命题审批表》,与AB两套试题(含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一并交回系(部),经教研室主任或教学(副)主任审核签字后,按要求密封保存。

2各系(部)将审核后的AB两套试题,分别装于两个试题袋密封,签字、盖章后提前两周送交教研处;教研处将从AB两套试题中任抽一套作为期末考试用题,另一套作为备用试题或补考试题。

3期末考试试题的印刷、分装、密封均由教研处负责,各教学系(部)在考试时到教务处领取考试试题。

4考试试题启用前属于学校机密材料,教研处要确定专人负责试题的保密工作,并建立考试试题泄密责任追究制度。接触试题的所有人员要具有高度的保密意识和责任感,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试题安全。

第四章  考场安排

1各系要合理安排考场位置,考场布置干净整洁,确保考试工作正常进行。

2考场序号以系为单位,按照流水号依次排列,如“××系第×考场”。考场序号贴统一用A4纸打印,张贴在考场前门门牌正上方。考场序号按照楼层高低依次排列。

3编排考场时,从低年级和初起点学生开始,混合考场酌情考虑。同一专业同一年级的考生,如有并列班级,实行交叉编排。

4考场编排实行单人单桌,一般每个考场安排37人,个别尾数考场可安排在阶梯教室,人数适当多一些,但不得超过50人。

5考场座位号按一条龙排列,从进门第一列开始排起,到最后一列结束。标准考场共排5列,前4列每列7人,第59人。

6考场座位贴大小为A4纸的1/8,统一张贴在课桌左上角位置。

7考试时课桌桌面和抽屉全部清理干净,且抽屉朝前。

第五章  考程安排

1每学期最后两周为复习和考试周。

2期末考试前,由教务处和各系部共同商讨确定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限。考试科目由各系部指定教师命题进行考试。笔试时间一般为90120分钟,口试时间和技能课考试时间随课程性质而定。口试和技能课考试采取现场集体评分的方式,评委不超过3人。

3除考试课外,其余为考查课。考查课考查方式由任课教师决定,经系部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4考试课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时间考试,考查课由任课教师自行安排时间考查,但须放在期末考试前12周内进行。

5如有非考试周考试的课程,须经系部和教务处共同批准后方可进行。

6考程一经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前或推迟进行。

第六章   组织考试

1学校成立考试领导组,监督、指导整个考试工作。考试领导组组长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有教务处主任、教研处主任、学生处主任以及各系部主任。

2考试工作由教务处牵头,教研处、学生处以及各系部共同组织实施。其中教务处负责考程编排、考场统筹、试题分发和试卷回收、监考调配、监考评卷补助的造表发放,以及其它协调事宜。教研处负责命题制卷等。学生处负责学籍审核、考试巡视及违纪处理等。

3各系部成立考务组,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各系部主任是本系部考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抓紧抓好考试的各个环节。

期末考试前,召开学生动员大会,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组织学生学习考试纪律,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考试观。同时,组织教师考前培训,宣讲监考守则,明确自身职责,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4每节课开考前30分钟,由教研处将试题送至教务处,各系部指定专人到教务处领取试题。每节课考试结束,以系部为单位,将非本系教师评阅的试卷及《考场记录单》送交教务处,同时领取本系教师评阅的试卷。

5考试过程中,教务处、学生处以及各系部要加强巡视,维护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工作正常进行。

第七章   监考人员职责

1每个考场安排两名教师监考,排在第一位的为主监考。

2监考教师应提前15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提前10分钟到达考场,组织学生对号入座。

3每节课开考前,监考教师要认真核对考生证件、人数和试卷份数。向学生宣布考试时间(包括开考和交卷时间)、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4监考教师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在考场内聊天、读书看报、吸烟、接打手机、上网等,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5.监考教师中途不允许随意离开考场。如试卷有印刷或其它问题,由一名监考教师到考务组调换试卷或咨询,另一名监考教师坚守岗位。

6考试过程中,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应当场停止其答卷,没收试卷和作弊证据,令其退场,并在作弊考生成绩一栏填写“作弊”字样。考试结束后,将考场缺考、违纪等情况如实填写在《考场记录单》上,同时将作弊学生试卷、物证等移交所在系部考务组。

第八章  试卷评阅

1试卷评阅应在指定的场所集体进行,并采取流水作业。

2试卷评阅结束后,任课教师和评卷教师一起当场拆封试卷,将学生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一并登入《学生成绩登记表》。成绩表如有改动,评卷教师必须在改动地方签名。

3学生成绩册中的成绩栏不允许为空。其中,旷考、作弊学生的成绩以0分记,并备注“旷考”或“作弊”字样;缓考学生的成绩用“/”表示,并备注“缓考”字样;其他情况也须在备注栏标注清楚。

4.《学生成绩登记表》一式三份,由系部教学主任审核签字后,一份留任课教师,一份交系部存档,一份交教务处。

5任课教师要根据学生考试成绩对试卷进行认真的分析总结,填写《试卷分析表》,交系部教学主任审阅。各系部教学主任审阅后要对本系部整个考试评卷工作进行总结。

6同一个班级的同一门课程,在阅卷、登分结束后,装订成一册。同时将考核方案、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细则、试卷分析表等按顺序封装于试卷首页。所有试卷册均由任课教师所在系部保管。

7各系部要责成专人妥善保管试卷册,做到防水、防潮、防火、防盗、防鼠,以确保试题卷的安全。试卷册一般保存5年。

8在成绩公布后,若学生对课程所得成绩有异议,可在开学一周内向本人所在系部提出复查试卷申请。教学系部审核同意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查。如涉及到非本系开设的课程,须将复查试卷申请汇总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通知开课系部组织复查。对复查试卷中发现的错误问题,填写《成绩更正审批表》,报教务处予以更正。

第九章  成绩管理

1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要协同系部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以0分计:

(一)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学期计划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等达三分之一以上者。

被取消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若擅自参加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

2学生因特殊原因(病重、至亲病故等)不能参加考试的,可向所在系申请办理课程缓考手续。经班主任确认,系部教学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随补考进行,按正考对待。

3没有办理缓考手续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一律作旷考处理。旷考课程成绩以0分计(备注“旷考”字样),且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旷考学生须写出书面检查,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予以重修。个别性质恶劣者,建议校委会给予退学处理。

4因考试违纪作弊而受到处分的,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备注“作弊”字样),且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须重修。

5学生期末考核成绩不及格,需参加在下一学期初组织的正常补考。若补考科目超过一定比例,由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校委会研究决定其升留级。

6学生在校期间可以有一次课程重修机会。课程重修不单独编班上课,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可随下届学生插班听课或自学。

7重修课程的考核跟随下届学生的正常考试同时进行,不单独组织命题和考核,也不允许跟随下届学生参加补考。

8对于学生毕业前仍有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于毕业离校前参加一次毕业清考。在修业期满离校时仍有课程不及格者,离校后一年之内可向原所在系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参加课程重修和考核。

9任课教师或教学秘书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总评成绩录入成绩管理系统。学生成绩录入后,应当认真核对,准确无误后再提交保存。

10学生补考、缓考、重修考试成绩册(各一式两份)由任课教师按正常考试成绩填写,并备注“补考”、“缓考”或“重考”字样。经任课教师、系部教学主任审核签字后,一份由系部保存,一份交教务处。

11补考、缓考、重修考试成绩由教务处成绩管理人员负责录入成绩管理系统。其中,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录入;补考或重修考试成绩合格后按60分记载,并备注“补及”字样;补考或重修考试成绩不合格的,按原成绩记载,并备注“补不及”字样。

12考试成绩一经登录,无特殊原因,一律不准更改。确有差错必须更改的,须由任课教师在下学期开学一周内填报《成绩更正审批表》,附带系部存档的更改成绩的试卷交系部教学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核准后从成绩管理系统予以更改。

13全校学生的成绩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学生成绩单由教务处统一出具并加盖成绩管理专用章后,方可有效。

14毕业学生成绩,由教务处在学生毕业时统一打印学生总成绩单两份,加盖教务处成绩管理专用章后,一份装入学生档案,一份存学校档案室。

15已毕业学生需要出具在校学习成绩证明的,由学校档案室出具原始成绩单复印件,加盖档案室公章后,由教务处审核后加盖教务处公章。

第十章  附则

1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4年3月

 

附件:1考场规则

2成绩更正审批表

3缓考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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