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2020-09-21 11:04:29   来源:sxycsf    点击:

 

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校各项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实行财务统一管理制

1、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所有收、支项目均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各部门不得设立小金库,搞体外循环。

2、学校各项收费都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确定收费事项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并报校党委会议通过后方可进行。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3、学校各项支出要严格按照有关审批程序进行,经批准后按财务制度支出。各有关负责人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规,严格审查开支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二、预算管理

1、每年11月份,在分管校长主持下,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提出下年度财务支出预算申请,报财务处统筹预审。

2、财务处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编制年度收入、支出预算,报分管财务副校长和校长审核,形成预算草案,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讨论通过后严格执行。

3、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年中可进行一次预算调整,调整方案由财务处提出,批准程序同第2款。

4、严格预算执行与监督,财务处根据年度预算及财务标准,按月编制用款计划,经财务处长、分管财务副校长批准后上报、执行。

三、支出管理

对总项列入预算但根据工作实际需分步或逐项实施及工作急需调整、追加的支出项目按以下规定办理:

1、教育教学活动费用、低值易耗办公用品(笔墨纸张、教学或电教用品等)以及易耗损维修用品(电棒、龙头、玻璃等)的购买:单笔1000元以下,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由部门填写《请示事项卡》,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长、校长审批后执行;2万元以上(含2万元)和5万元以上(含5万元),在完成上述审核程序后分别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决定。采买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集中采购和招投标制度,严把质量关,坚持谁采买谁负责原则。

2、水、电、暖等常规项目开支,在预算范围内无须提前申报,按财务报销程序审批报销。

3、人员工资由人事处造表,按正常审批程序签批。绩效工资发放严格按《教职工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及《支出程序》执行。《办法》未明确的项目,必须上会研究,通过后,按《支出程序》要求办理

各类加班由部门提出,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加班由牵头部门管理考核、汇总平衡,报校长审批后,按程序列入绩效工资。

各部门在编造工资、绩效等报表时,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真实反映教职工工作实绩,严禁弄虚作假、虚报瞒报。

4、凡属学校固定资产购置(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1000元,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严格按照学校集中采购相关规定由需求部门提出并编造预算,经分管校长审核签字后,2万元以下报经校长审批;2万元以上(含2万元)5万元以下,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5万元以上(含5万元)提交党委会议审议并通过后方可实施。采购实施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具体按《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采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运师纪发【2018】2号文件执行。

5、基建、维修、绿化等项目要遵循学校总体规划来安排。在分管校长主持下,由总务处按学校集中采购相关规定及财务规范编制预算,2万元以下报校长同意,2万元以上(含2万元)5万元以下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5万元以上(含5万元)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具体按《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采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6、教材等学校代收代支的大宗项目采购,成立由校长为组长,分管校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招标领导小组,严格按招标程序进行,确保产品质量。

7、教职工公务出差严格执行运城市财政局《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运财行[2014]11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运财行[2015]87号)和《运城市财政局 运城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等事项的通知》(运财行[2019]46号)规定。

出差前须依据有关文件或通知精神,填写出差申报单,由处室负责人和分管校长签字,报校长批准。副科级以上干部外出必须同时报请党委书记批准。

出差者不得借款,统一使用公务卡消费。出差回来后必须在15天内持有关文件、审批手续和差旅费票据按报销审批程序签批后,到财务处结算。相关票据必须是国家正式票据,来源合法且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凡票据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销,造成的损失由出差者自己承担。

  1. 邀请专家讲课支付标准执行《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运财行[2014]12号)和《调整市直机关培训费中师资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运财行[2018]13号),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①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②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③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9、教职工参加与自己职务、职称晋升有关的评审、培训、考试等,一律费用自理。参加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进修,按《运城师专学习进修管理规定》办理。

10、三公经费支出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务接待由相关部门填写审批单,按程序审批,校办和总务处具体承办。公车开支(包括购置、维修、燃油、装饰等)由办公室呈报支出计划,分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坚决禁止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

11、凡要求使用公务卡的支出事项,严格按照《运城师范关于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通知》实施,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四、支出审批程序

1、按照“管采分离、管监分离、管办分离”的原则,确定一名所分管工作基本没有采购任务的校级领导,作为财务主管领导,直接分管财务工作。

2、各项支出项目必须根据学校工作制度,年度预算及财务管理办法,按照《“三重一大”制度》规定,严格履行申报、审核、批准、备案等程序后方可实施。

3、支出计划审批权限:

各项支出事项须由承办部门根据年度预算提前申报,按以下权限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①1000元以内的低值易耗品购买、小型维修费用、教育教学活动费用等由分管校长审批。

②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上述三项开支及其他一切开支,主办部门填写《请示事项卡》并参照第三条“支出管理”相关规定审批。

③工资、绩效工资、水、电、气等常规性费用,在预算范围内可以直接进入报销审批程序,不再单造支出计划。超出预算部分,按程序申报支出计划。

4、审批程序

所有支出事项(票据)都必须有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长、财务处长、分管财务校长、校长签字方可报销。1000以内由分管财务校长审批签字,1000以上(含1000元)由校长审批签字。②报销时除支出票据外,须持由按权限批准的出差申报单、请示事项卡(会议纪要)或采购申报审批手续(预算内工资、绩效、水电气等常规费用除外),财务处审核无误后方可支付。票据的合理性、合法性由财务处审查把关,如有异议及时提出并纠正。如出现报销手续不全、财务把关不严、乱开乱支、记账失误等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具体流程是:具体经办人整理票据并注明工作内容、签字,持票据及支出计划(采购、出差申报、会议纪要等)审批手续、财务处票据核验→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分管校长审查签字→财务处长审查签字→分管财务校长审核签字→校长审核签字→财务审核票据、支付并留存审批手续(含支出计划<采购、出差申报>等,规范整理入档备查)。

5、对于所有的报销、支付项目和票据,财务处负有审查与监督责任。①凡有疑问或票据不规范者,及时退还经办人进行复查并补充票据。确属不符合规定者,拒绝支付。②严格按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及纪检监督规定规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对疑问支出及时复核,严禁会计造假行为,杜绝违规记账、记账失误等现象。

五、规范财务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政[2012]488号)等规定,加强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财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2、严格执行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认真落实省、市财务监管文件及《运城师专“三重一大”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工作纪律、财会人员岗位规范职责、财务违纪责任追究办法等财务制度,推进实施公务卡,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和财务安全建设。

3、落实高校财务信息公开要求,根据《运城师专公开公示制度》,及时、规范、按要求公开财务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师生员工知情权和监督权,推动依法办学、依法理财。

4、加强财务队伍建设,坚持财务岗位专业化,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完善奖惩措施。鼓励和支持财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六、附则

1、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财务监管工作。

2实行财务报告制度:每月初在财务处长主持下编制上月财务收支情况报表,每年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分送分管财务校长、校长和书记。

本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

 

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依据《运城师专财务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教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学校根据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公务出差,严格控制差旅费的支出。执行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之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出差审批及报销流程

第五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离开本岗位时,必须履行出差审批程序,经审批后方可离开学校。因公务紧急,未能履行出差审批手续的,出差前可以电话方式请示,出差归来后及时补办手续。

出差后不能按时返回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处室领导请假,报校领导批准,未经审批的按学校考勤管理制度予以处罚。

副科级以上干部外出必须同时报请党委书记批准。

第六条 审批及报销流程:

出差前审批:提出申请(填写《公务出差申报单》或主要领导在相关通知上签批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批→分管校领导审批→校长审批。

出差报销: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附原始票据、出差申报单)→财务会计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负责人审批→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凡出差文件中涉及会务费、培训费等,出差前按需填写《支出申请单》,审批完成后交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处级及以下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应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须经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未经审批乘坐飞机出行的,超出乘坐高铁车票价格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九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条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一条 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天480元/间;处级及以下人员每天350元/间。

第十二条 省外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执行(见附件)。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若出差人员性别相同,学校提倡两人一间。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除本市辖区)出差标准应控制在每日餐费100元之内,分别按照早餐、午餐、晚餐不超过20元、40元、40元的标准交纳相关费用;本市辖区内出差标准应控制在每日餐费70元之内,分别按照早餐、午餐、晚餐不超过10元、30元、30元的标准交纳相关费用;机构统一安排伙食,期间不予重复补助。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六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80元/车补助(车:指同目的地4人及以下)。出差人员在出差时乘坐本单位公务车辆期间不得补助市内交通费。

如果在同一目的地出差参加会议、培训等超过三天的(含三天),交通补助按往返各一天报销。如果出差地点较远,当天不能到达会议、培训地点的,财务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流程审批及报销,财务人员根据出差人员提供的《差旅费报销单》进行报销。

第十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车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只报销往返交通费及伙食费。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校纪委、财务处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处室和人员的责任:

(一)对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或接受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纪检监察室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的,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20915


 

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序号

地区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城市)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员

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员

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市

800

480

380

 

 

 

 

 

3

河北省(石家庄)

800

450

350

 

 

 

 

 

4

山西省(太原)

800

480

35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6

辽宁省(沈阳)

800

480

350

 

 

 

 

 

7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

960

590

420

20%

8

吉林省(长春)

800

450

350

 

 

 

 

 

9

黑龙江省(哈尔滨)

800

450

350

7-9

960

540

420

20%

10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1

江苏省(南京)

900

490

380

 

 

 

 

 

12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13

宁波市

800

450

350

 

 

 

 

 

14

安徽省(合肥)

800

460

350

 

 

 

 

 

15

福建省(福州)

900

480

380

 

 

 

 

 

16

厦门市

900

500

400

 

 

 

 

 

17

江西省(南昌)

800

470

350

 

 

 

 

 

18

山东省(济南)

800

480

380

 

 

 

 

 

19

青岛市

800

490

380

7-9

960

590

450

20%

20

河南省(郑州)

900

480

380

 

 

 

 

 

21

湖北省(武汉)

800

480

350

 

 

 

 

 

22

湖南省(长沙)

800

450

350

 

 

 

 

 

23

广东省(广州)

900

550

450

 

 

 

 

 

24

深圳市

900

550

450

 

 

 

 

 

25

广 西(南宁)

800

470

350

 

 

 

 

 

26

海南省(海口)

800

500

350

11-2

1040

650

450

30%

27

重庆市

800

480

370

 

 

 

 

 

28

四川省(成都)

900

470

370

 

 

 

 

 

29

贵州省(贵阳)

800

470

370

 

 

 

 

 

30

云南省(昆明)

900

480

380

 

 

 

 

 

31

西 藏(拉萨)

800

500

350

6-9

1200

750

530

50%

32

陕西省(西安)

800

460

350

 

 

 

 

 

33

甘肃省(兰州)

800

470

350

 

 

 

 

 

34

青海省(西宁)

800

500

350

6-9

1200

750

530

50%

35

宁 夏(银川)

800

470

350

 

 

 

 

 

36

新 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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