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
2020-09-21 11:05:32   来源:sxycsf    点击:

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依据《运城师专财务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教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学校根据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公务出差,严格控制差旅费的支出。执行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之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出差审批及报销流程

第五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离开本岗位时,必须履行出差审批程序,经审批后方可离开学校。因公务紧急,未能履行出差审批手续的,出差前可以电话方式请示,出差归来后及时补办手续。

出差后不能按时返回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处室领导请假,报校领导批准,未经审批的按学校考勤管理制度予以处罚。

副科级以上干部外出必须同时报请党委书记批准。

第六条 审批及报销流程:

出差前审批:提出申请(填写《公务出差申报单》或主要领导在相关通知上签批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批→分管校领导审批→校长审批。

出差报销: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附原始票据、出差申报单)→财务会计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负责人审批→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凡出差文件中涉及会务费、培训费等,出差前按需填写《支出申请单》,审批完成后交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处级及以下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应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须经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未经审批乘坐飞机出行的,超出乘坐高铁车票价格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九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条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一条 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天480元/间;处级及以下人员每天350元/间。

第十二条 省外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执行(见附件)。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若出差人员性别相同,学校提倡两人一间。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除本市辖区)出差标准应控制在每日餐费100元之内,分别按照早餐、午餐、晚餐不超过20元、40元、40元的标准交纳相关费用;本市辖区内出差标准应控制在每日餐费70元之内,分别按照早餐、午餐、晚餐不超过10元、30元、30元的标准交纳相关费用;机构统一安排伙食,期间不予重复补助。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六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80元/车补助(车:指同目的地4人及以下)。出差人员在出差时乘坐本单位公务车辆期间不得补助市内交通费。

如果在同一目的地出差参加会议、培训等超过三天的(含三天),交通补助按往返各一天报销。如果出差地点较远,当天不能到达会议、培训地点的,财务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流程审批及报销,财务人员根据出差人员提供的《差旅费报销单》进行报销。

第十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车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只报销往返交通费及伙食费。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校纪委、财务处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处室和人员的责任:

(一)对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或接受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纪检监察室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的,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20915


 

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序号

地区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城市)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员

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员

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市

800

480

380

 

 

 

 

 

3

河北省(石家庄)

800

450

350

 

 

 

 

 

4

山西省(太原)

800

480

35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6

辽宁省(沈阳)

800

480

350

 

 

 

 

 

7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

960

590

420

20%

8

吉林省(长春)

800

450

350

 

 

 

 

 

9

黑龙江省(哈尔滨)

800

450

350

7-9

960

540

420

20%

10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1

江苏省(南京)

900

490

380

 

 

 

 

 

12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13

宁波市

800

450

350

 

 

 

 

 

14

安徽省(合肥)

800

460

350

 

 

 

 

 

15

福建省(福州)

900

480

380

 

 

 

 

 

16

厦门市

900

500

400

 

 

 

 

 

17

江西省(南昌)

800

470

350

 

 

 

 

 

18

山东省(济南)

800

480

380

 

 

 

 

 

19

青岛市

800

490

380

7-9

960

590

450

20%

20

河南省(郑州)

900

480

380

 

 

 

 

 

21

湖北省(武汉)

800

480

350

 

 

 

 

 

22

湖南省(长沙)

800

450

350

 

 

 

 

 

23

广东省(广州)

900

550

450

 

 

 

 

 

24

深圳市

900

550

450

 

 

 

 

 

25

广 西(南宁)

800

470

350

 

 

 

 

 

26

海南省(海口)

800

500

350

11-2

1040

650

450

30%

27

重庆市

800

480

370

 

 

 

 

 

28

四川省(成都)

900

470

370

 

 

 

 

 

29

贵州省(贵阳)

800

470

370

 

 

 

 

 

30

云南省(昆明)

900

480

380

 

 

 

 

 

31

西 藏(拉萨)

800

500

350

6-9

1200

750

530

50%

32

陕西省(西安)

800

460

350

 

 

 

 

 

33

甘肃省(兰州)

800

470

350

 

 

 

 

 

34

青海省(西宁)

800

500

350

6-9

1200

750

530

50%

35

宁 夏(银川)

800

470

350

 

 

 

 

 

36

新 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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