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
2020-09-21 11:06:57   来源:sxycsf    点击:

 

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对收费和退费的管理,维护学校及学生的合法利益,确保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退费坚持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所有收费收入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并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严格执行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

所有退费由财务处按规定办理。

第二章  学费、住宿费收费管理

第四条 学费、住宿费按学年度(一般为当年9月至次年6月)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每学年开学两周内为学生缴费期,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将学费、住宿费交到财务处,无故不交清者,学籍不予以注册。

第五条  学费、住宿费收缴责任分解

1.财务处全面负责学费、住宿费的收缴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

(1)审核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形成年度收费标准及方案,按程序报批;

(2)根据学校决定及时下发收费通知并进行收费标准公示,按规定统计上报相关信息;

(3)领取、管理并严格使用相关财务票据;

(4)按规定联系银行协助代收费,确保现金及时入库;

(5)对参与收费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明确岗位职责,严格依标准收费;

(6)建立学生收费台帐,随时给学生提供查询、对账服务,每学期要为各系及有关部门提供学生交、欠费名单,对未缴费学生进行催缴。

2.学生处(负责在校生)、招生部门(负责当年录取新生)将学生按专业、班级进行划分,提供详实、准确的学生数据至财务处,并配合财务处组织、督促各系部、班级进行缴费工作。

3.各系部在财务处、学生处安排下具体组织实施本系部各班级缴费工作。

第六条 学费、住宿费减免管理

1.根据教育部的有关通知精神,所有全日制在校生均应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并缴纳住宿费。因健康原因需要护理及辅助治疗的及合法办理婚姻登记、能向学校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学生经批准可以不住学生宿舍,可免交住宿费。

2.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按时缴纳学校费用的学生,应及时办理缓交手续。缓交手续由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缓交学杂费学生须找一名学校在编教职工担保,缓交期满未缴清学杂费的从担保人工资中扣缴)。

3.在校期间因家庭发生天灾人祸等事件,导致经济情况出现特殊困难的学生,经学生所在系部、学生处、财务处严格审核相关资料并提出意见,进行公示后,减、免学杂费由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按财务规定审批。

4. 其它事项(一般指退学、留级、转学、借读等)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完学籍变更手续后,由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确定交费标准。

第七条 学费、住宿费减免报批时间在每年的9月份,原则上其它时间不受理减免事宜。

第八条 学费、住宿费的收缴使用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官方收费平台“校园安心付”,通过手机APP直接缴纳。

第九条 学费、住宿费退费管理

1.一般情况下,学校开学半个月以内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学生本学期学费、住宿费的20%,其余退还;学校开学16日-1个月以内,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学生本学期学费、住宿费的30%,其余退还;学校开学一个月以后二个月以内,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学生本学期学费、住宿费的70%,其余退还;学校开学2个月以后,本学期学费、住宿费不退,只退以后学期的学费、住宿费。

2.学生在校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及校规校纪等受到劝退、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不退还已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章  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十条 服务性收费指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自愿选择的服务而取得合理补偿的收费。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学校向校外人员或单位提供服务的,也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

1.学校在满足正常教学以外为学生提供的网络通讯、上机(上网)服务费、体育及其他活动场馆出租、出借,打字、复印,补证(卡)工本费,为方便学生生活提供自助洗涤衣物、公共澡堂服务的以及学生在课程之外自愿参加的培训班的收费,由学校按照不营利原则确定具体标准。

2.经批准以学校或系部等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或单位提供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的各类培训服务,可向其收取培训费及相关服务费。培训及相关服务费具体标准由学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

3.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要求或接受委托承办的培训班,向接受培训的人员收取的培训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代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 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前提下,学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但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1.公寓用品及军训服装:公寓用品及军训服装由学生自主采购,学校不得强行统—配备,强制收取费用。可以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集中组织定购,以实际支付的费用与学生结算,不得营利。

2.体检费: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学生入学时进行的健康检查,按当地价格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取体检费用。

3.教材费: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为学生代购教材,可预收教材费,并按教材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学生退学时,扣除已发放的教材款,剩余部分据实退还。

第十二条 代收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收入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计入学校收入所有代收费项目、代收费标准按程序上报学校审批,财务处根据学校决定对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在招生简章和新生录取通知书中要注明收费项目、标准和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措施;在校内要通过公示栏、校园网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其他收费管理

第十三条 其他收费指除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以外学校的其他收费,主要包括学校内部金融服务、通信网络服务、超市、食堂、公房租用、公物损坏赔偿等项目。

第十四条 学校内部经营性用房一律由学校统一管理,用房单位或个人与学校签订合同后,按合同及时到学校财务处缴纳相关费用,财务处按合同规定向用房单位或个人收取房租及其他费用后,开具国家规定使用的合法收据,不得在外自购、自制收据收费。日常管理由相关部门承担。

第十五条 房租等收入按要求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不得私下收取,设立“小金库”,杜绝卖人情,不按合同办事。

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将学校国有资产出租或变相租给校内外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当作资产投资、入股、抵押。违者学校将收回违规使用的学校资产,并没收违规所得,其余事项按学校内控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如有变更须及时向学校申报,学校每年年底与使用单位就相关情况进行核对,确保真实有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凡未经学校批准的或虽经批准但擅自提高标准的收费行为,视情节以乱收费处理,没收收费所得。

第十九条 凡不按规定将收费收入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的,视情节按私设“小金库”处理。

第二十条 凡个人私自收取应由学校收取费用的,或私自面向学生强制推销且强制收取费用的,视情节按乱收费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上述违规违纪行为的部门及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财经纪律及规定严肃查处,追究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将送纪检监察及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收退费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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