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教学工作进行规划、咨询、指导、审议和监督的专家组织。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要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对学院的教学建设、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与质量控制等提出建议和意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组成: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由院长、分管教学和教研副院长及其他长期从事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在职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二)委员人选由教务处与有关教学单位推荐,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两人,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若干人。
(四)根据需要可设专业(项)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职责: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非常设专家工作机构,对学院教学决策负有重要咨询职责,应就教学工作向院长及院长办公会议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本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开展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研讨、评价或审议工作。
(一)专业和课程建设
l.审议、指导学院专业的设置、调整和建设规划。
2.根据需要,及时提出制(修)订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的建议和原则要求,并负责审定和监督实施。审议、指导精品(新)课程建设规划,并组织评选精品课程。
(二)教学规章制度建设
1.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有关教学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对完善学院教学管理体制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2.对加强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教学改革与研究
1.对学院教学改革决策提供咨询,审议教学改革方案。
2.对教学改革方案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指导,对执行结果进行评价,并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研究。
3.对教学改革研究课题指南和立项组织审议,对教研成果组织验收和评价。
4、承担科研课题研究,开设专项调研会或座谈会,介绍有关专家到校讲座。
(四)教学评价
1.审定学院教学评价方案。
2.监督和指导教学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审定。
3.审定各类教学奖项评定标准和办法,并组织评审和向上一级评审机构推荐。
4.审议教学高级职称岗位设置原则和评聘标准。
第三章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第六条 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会议,专题研究学院的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并印发会议纪要。遇有重大问题,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临时会议。
第七条 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为有效,重大问题的决定须经到会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方为有效。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问题和未决议案要保守秘密;当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关时,应实行回避。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连续三次不出席会议或有严重不公正行为或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情形,经主任提议、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终止其任期。补充人选由原单位和教务处推荐,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条 学院为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经费和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